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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温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福国,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芦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龙庆审 判 员  李风信人民陪审员  苑洪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