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温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福国,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芦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龙庆审 判 员 李风信人民陪审员 苑洪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