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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军与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锐科、张绛爱、张润朝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军,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锐科,张绛爱,张润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504号原告:冯海军,男,河津人。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巷西法定代表人:赵锐科,总经理被告:赵锐科,男,河津人。被告:张绛爱,女,河津人。被告:张润朝,男,河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军与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锐科、张绛爱、张润朝运输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锐科、张绛爱、张润朝银行存款577206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锐科、张绛爱、张润朝银行存款577206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