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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157号原告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家堡村宏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蒙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成,北京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胡庄东。法定代表人康君芬,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称因起诉法律关系有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文静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人民陪审员  肖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