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赖岱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岱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赖岱峨。上诉人赖岱峨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诉被告湖南文物局、长沙市文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系公益诉讼,相关改扩建工程与上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保护文物、依法起诉被上诉人是法律赋予上诉人的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岱峨因认为湖南省博物馆改扩建工程破坏了文物保护单位湖南烈士纪念塔的天际背景,而向湖南省文物局、长沙市文物局寄交《湖南烈士纪念塔天际背景被严重破坏的报告》,湖南省文物局、长沙市文物局分别作出了《关于﹤湖南烈士纪念塔天际背景被严重破坏的报告﹥的复函》和《关于对湖南烈士纪念塔有关问题来信的答复意见》。赖岱峨向湖南省文物局、长沙市文物局寄交报告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而是属于投诉信访行为。湖南省文物局、长沙市文物局对此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肖 柱代理审判员 罗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