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瞿光普、吴克全与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光普,吴克全,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01302号申请执行人:瞿光普,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克全,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汤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瞿光普、吴克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蜀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代偿款396000元,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6月1日的利息为46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105元、执行费5840元,上述款项合计。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56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4125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256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