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万海与兰州荣茂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海,兰州荣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47号原告陈万海,男,东乡族,1962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皮高磊,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荣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唐国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海诉被告兰州荣茂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万海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