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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769号原告吕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付旭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罗某,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圣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赵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闻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