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769号原告吕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付旭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罗某,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圣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赵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闻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