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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自强诉章小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87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责人,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因没有提供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逸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