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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谭铨辉与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铨辉,陈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018号原告:谭铨辉,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被告:陈兵,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916。原告谭铨辉诉被告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铨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铨辉诉称:原告通过被告自行开设的宇之欣通讯网站www.yzxtx.com,及被告人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报价了解到iphone6手机报价,在电话及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确定下,原告在2015年3月31日通过支付宝给被告支付了5100元的货款提货。收取原告5100元货款后一直未给原告交付所需商品。后因原告提出购取720元的红米2手机实物货件后,还剩4380元货款被告一直未退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货款43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谭铨辉举证如下:1、支付宝交易账单详情,拟证明原告付款的事实;2、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报价信息,拟证明相关商品的价格;4、支付宝客服提供被告信息披露资料,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5、被告提供网站信息、原告与被告通信记录、原告与被告QQ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交易情况。被告陈兵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购买iphone6手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5100元。被告在收款后没有向原告交付手机。原告于2015年4月要求被告交付一台价值720元的手机,被告交付之后没有将剩余款项438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被告在收款后没有向原告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而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一台价值720元的手机,对于剩余款项4380元,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对于欠款的事实,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抗辩。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谭铨辉返还438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梓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