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小娟、赵巍秀,潍坊奎文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唐巍、程向玲,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20日生子宋某。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又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崔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