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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盗窃罪、抢劫罪许某、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无业。曾因盗窃于2006年3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09年3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许某,个体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4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个体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林微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许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许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来到乐清市柳市镇虎啸路8×号一楼店铺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郑某乙放置于一楼楼梯边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随后,被告人郑某甲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荷花巷204-206号“E世纪电脑店”,将该笔记本电脑予以出卖,被告人许某、王某明知该电脑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以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同年12月8日,被告人许某、王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6706元。另查明,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6700元。被告人许某、王某已将赃款人民币4500元上交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许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郑某甲、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赃,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王某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许某、王某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已暂扣押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黄李虎人民陪审员  高文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