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添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添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538号原告梁添顺,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方文华,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系原告的妻子。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公司,住所地:云霄县。代表人许可武,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添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添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梁添顺负担。审判员 何其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