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1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河北省曲阳县天工艺术雕刻厂与井陉县微水镇微新庄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省曲阳县天工艺术雕刻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06号申请人河北省曲阳县天工艺术雕刻厂。住所地:曲阳县羊平镇北羊马村。被申请人井陉县微水镇微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微新庄村。申请人河北省曲阳县天工艺术雕刻厂与被申请人井陉县微水镇微新庄村民委员会为工程款发生纠纷,申请人河北省曲阳县天工艺术雕刻厂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井陉县微水镇微新庄村民委员会的财产7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省曲阳县天工艺术雕刻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井陉县微水镇微新庄村民委员会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