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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503号之二原告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和桥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4537J。法定代表人杨新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陡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425000146450。法定代表人宋庆海,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众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众诚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众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众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由众诚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