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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金泰米业公司申请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71号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祁阳县工业园。湖南金泰米业公司与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泰米业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泰米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天龙米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泰米业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