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0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亚强、刘涛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强,刘涛,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085-2号原告:李亚强,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涛,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林,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226民初1085号案件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万 驰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