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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存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存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944号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朱咏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瑛,上海钱翊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存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存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佳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存强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请系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相关诉讼费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