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任自寒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297号罪犯任自寒,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1月6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自寒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409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新刑初字第058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任自寒宣告缓刑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任自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任自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任自寒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自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自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日(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