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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116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袁德龙与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龙,钱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16民初2671号原告:袁德龙,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钱华,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德龙与被告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德龙于2016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德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袁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