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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7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巩占文诉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斌、黄学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占文,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斌,黄学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7057号原告巩占文,男,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艳辉。被告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勾伟航。被告李斌,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黄学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占文诉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斌、黄学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巩占文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