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坚抗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坚抗,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坚抗。委托代理人沈卫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209号。负责人顾德胜,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朱静华、杨新忠,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坚抗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木渎派出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坚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坚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坚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袁坚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