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蔺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459号罪犯蔺帅,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台黄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蔺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蔺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蔺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