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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32号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德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