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32号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德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