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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兴、谭巍与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焦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97号原告谭兴。委托代理人刘明华。委托代理人高清。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斌。委托代理人吕军、毛俊。第三人焦天华。原告谭兴、谭巍不服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谭巍因药物中毒于2016年3月7日死亡,其母为本案原告,无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谭兴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兴负担。审 判 长  陈 香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喻昭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