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谭兴、谭巍与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焦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97号原告谭兴。委托代理人刘明华。委托代理人高清。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斌。委托代理人吕军、毛俊。第三人焦天华。原告谭兴、谭巍不服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谭巍因药物中毒于2016年3月7日死亡,其母为本案原告,无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谭兴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兴负担。审 判 长 陈 香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人民陪审员 马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喻昭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