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人天、王真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人天,王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中州,任主任。被执行人刘人天,男,汉族,1969年出生。被执行人王真金,女,汉族,1973年出生。本院在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人天、王真金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称刘人天、王真金已向其履行了义务,申请本院终结对刘人天、王真金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212执172-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辰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