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朝伟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徐凤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伟,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徐凤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王朝伟,男,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冯继伟,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吉发广场A座3楼。负责人:张涛。被告:徐凤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伟诉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徐凤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徐凤为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伟撤回对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徐凤为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朝伟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