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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264号��告宋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宋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