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264号��告宋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宋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