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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纪安与被告李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安,李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471号原告:刘纪安。被告:李培。原告刘纪安诉被告李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纪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纪安诉称:原告是瓷砖装修工,2015年农历12月份,原告为位于临颍县新区颍和御苑2号楼2单元8楼的业主袁丽茹搞装修,在装修期间,由于把被告家的屋顶渗湿,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的施工工具:切割机、推割机、电锤和电缆线40米强行拿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却扣押原告的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至今不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属于原告的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并赔偿原告误工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培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纪安系瓷砖装修工。2015年农历12月份,原告为位于临颍县新区颍和御苑2号楼2单元8楼的业主袁丽茹实施装修,在装修期间,由于原告不慎把位于临颍县新区颍和御苑2号楼2单元7楼的业主被告李培家的屋顶渗湿,导致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的施工工具:切割机、推割机、电锤和电缆线40米强行拿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却扣押原告的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至今不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属于原告的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并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所争执的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将该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强行扣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5000元,因原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属于原告刘纪安的切割机一台、推割机一台、电锤一台和电缆线40米。驳回原告刘纪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