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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28号原告李某某,男,201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卫红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