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28号原告李某某,男,201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卫红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