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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奇台县农场晓燕农资经销部与奇台县益盛农农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台县农场晓燕农资经销部,奇台县益盛农农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执保9号原告奇台县农场晓燕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奇台县奇台农场。经营者孙晓燕,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被告奇台县益盛农农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新疆奇台县天山东部物流园。法定代表人丁立功,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农场晓燕农资经销部诉被告奇台县益盛农农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农场晓燕农资经销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冻结被告奇台县益盛农农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在乌鲁木齐银行奇台县支行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奇台县益盛农农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在乌鲁木齐银行奇台县支行账户内存款4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