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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秀芬与杨赛勤、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芬,杨赛勤,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278号原告:罗秀芬。被告:杨赛勤。被告:周敏。原告罗秀芬与被告杨赛勤、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杨赛勤、周敏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1990年9月22日��记结婚,并于2013年9月3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3年5月9日,被告杨赛勤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借款事实。该借款被告杨赛勤至今尚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赛勤、周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秀芬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元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赛勤、周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