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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7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徐信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白子港路2号东方。法定代表人潘琪,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有限公司货款2415233.0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113789.75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01443.3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2、案件受理费30675元由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已被另案冻结。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44590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鑫达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