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西臣与孟小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臣,孟小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1号原告李西臣。委托代理人段守刚,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小建。委托代理人王丽莉,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湖滨中大道777号。负责人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臣诉被告孟小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孟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边长志、人民陪审员闫晓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朱孟友人民陪审员 边长志人民陪审员 闫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