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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海祥与夏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祥,夏永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240号原告马海祥,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作忠,临夏龙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祥诉被告夏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私自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海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连     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