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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十字村韩家组。被告范某某,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北甫村范家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