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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2016年3月7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宁,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小明沙村赵某暂住处,推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1460元,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已挽回,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给被害人赵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礼祥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景晓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