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及拟稿人:份数:13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4251。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4300。原告陈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已20多年,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陈某3。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性格各异,无法建立感情,双方经常闹离婚。1996年3月,原告受骗为他人带毒品,于珠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直至2009年8月6日释放。原告出狱后,原告回家乡要与原告离婚,多次吵闹。2010年5月6日,被告亲笔写下离婚协议一式二份,并要原告在该协议中签名。此后,被告即离开原告家至今,双方从不往来。原、被告分居至今已5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儿子陈某2、陈某3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对其上述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户籍地及子女状况。3.《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的事实,该协议书是被告亲笔所写。4.《惠来县鳌江镇龙舟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曾用名陈锦芳。5.《借据》二份,证明原告负债的事实,但不作为证据使用。6.《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明原告受刑事处分被判刑13年的事实。上述证据均为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被告辩称:1996年原告因贩卖毒品被抓坐牢13年,被告把二个年幼的孩子拉扯大,原告出狱3个月后就有第三者。2010年5月6日,原告逼迫被告写下离婚协议并签字,被告写离婚协议前要求原告加上支付被告生活费的条件,遭原告拒绝。被告目前一无所有,如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必须提供房子供被告居住并支付被告以后日子里的生活赡养费。被告对其上述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及其提供证据的相关性,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陈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陈某3。原、被告起初感情尚好。1996年3月,原告涉嫌贩毒,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于2009年8月6日被释放。原告出狱后于珠海市独自租房居住,2010年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互不理睬,被告居无定所。2015年11月9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原、被告共生孩子陈某2、陈某3已成年,均在外打工并能独立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本案应属离婚纠纷。原告因触犯刑律服刑13年,出狱后自2010年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答辩表示如满足其条件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生孩子陈某2、陈某3均已成年且均能独立生活,其随父随母依法由其自行选择,本院不作处理。被告提出原告应提供房子供其居住及支付其赡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户名:代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44×××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谢镇辉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俊鹏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