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张淑红与隋志杰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红,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红,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隋志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淑红与被执行人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1455-1号、145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于2016年3月30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张淑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申请执行人张淑红名下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隋志杰名下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黄河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37000元依法予以冻结。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4月5日依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1455-1号、(2016)黑0104民初145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