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亚联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志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黄志国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亚联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苏志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黄志国,黄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亚联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启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明霞(特别授权),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志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志国。被执行人黄建国。江苏亚联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与江苏志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胜公司)、黄志国、黄建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志胜公司、黄志国、黄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亚联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志胜公司、黄志国、黄建国共同负担(此款亚联公司已垫付,志胜公司、黄志国、黄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因志胜公司、黄志国、黄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亚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黄志国名下位于泰州市泰和名府13幢104室房屋以及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29号301室房屋,均已致函首查封法院及案件参与分配处置;查封黄志国名下北京现代及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冻结黄志国持有的亚细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细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黄志国、黄建国持有的泰州市中南燃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黄建国持有的泰州欣泰来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志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因司法评估入册机构均申请暂缓报名自愿接受执行程序中评估案件的办理,本案评估程序已中止。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投资收益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屋,均已致函首查封法院参与分配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处置;冻结的被执行人持有相关公司的股权,因司法评估程序中止,暂无法执行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