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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袁宝果,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丽虹,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提交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国标代理审判员  陈婉兰人民陪审员  柯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