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袁宝果,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丽虹,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提交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国标代理审判员 陈婉兰人民陪审员 柯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