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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小苹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218号被执行人许小苹,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许小苹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靖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许小苹尚欠罚金人民币1946507元未能履行。经查询银行、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相关机构,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12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