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钱志强与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强,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钱志强,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被执行人:钱伟,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钱志强与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民一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