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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细林、刘秋平因与被上诉人陈洪洲、费伦喜、东乡县华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市超华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细林,刘秋平,陈洪洲,费伦喜,东乡县华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市超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细林,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瑞昌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平,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洲,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伦喜,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乡县华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汽贸城综合大楼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4576-4。法定代表人:郑录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超华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北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6489-1。法定代表人:陈红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禁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负责人:程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魏细林、刘秋平因与被上诉人陈洪洲、费伦喜、东乡县华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市超华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姚永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宗华、周中瑞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交警部门在原审判决后对涉案交通事故重新作出了有重大改变的责任认定结果,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39号判决;二、发回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收上诉人魏细林、刘秋平案件受理费787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夏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