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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赔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向源知、向莉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源知,向莉,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赔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源知。上诉人(原审原告)向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易磊,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向源知、向莉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撤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碚法行赔初字第0000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系上诉人向源知、向莉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违法一案(已另案处理)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上诉人向源知、向莉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政裁决违法一案,一审法院已作出(2015)碚法行初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亦作出(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8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故上诉人向源知、向莉基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赔偿请求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向源知、向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吴贤奔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浩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