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的(2013)和执字第527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401547元,已执行117000元,剩余款未能执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将剩余款370000元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0)和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