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卢航与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航,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万力、肖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航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上诉人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毕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