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72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英与房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房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23之一号原告许英,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房艳忠,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许英与被告房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房艳忠名下位于单县淮海现代城小区16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一处或者其工资120000元。案外人李娜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单县东方国际新城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英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房艳忠名下位于单县淮海现代城小区16号楼3单元202室(包括16号楼18号车库)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其工资120000元(房产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二、将案外人李娜名下位于单县东方国际新城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