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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刑初67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4月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盗窃,于1995年4月3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9日、3月1日、3月18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小强、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系福建省义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经本区南山路由山腰往惠安方向(文中路左、路右以山腰往惠安方向定向)行驶由路右中间车道向路右快车道变更车道行驶时,被害人庄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庄某乙)同向行驶路右快车道避让不及,致重型自卸货车的左侧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右侧部于路右快车道处发生碰撞,造成庄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庄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引起脑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庄某甲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庄某乙不承担本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6年2月2日,福建省义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庄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75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庄某甲家属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乙、庄某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留车辆信息采集表、疾病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提取照片、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书、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及收条、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滞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在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所在单位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舒榕附:本判决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