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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润青与赵子珍、韩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青,赵子珍,韩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798号申请人王润青,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赵子珍,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韩桂林,女,成年,现住址同上,系赵子珍妻子。2014年8月1日本院依据(2014)伊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子珍、韩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4月4日本院以(2014)伊民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子珍所有的以安凤怀名义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业房一套,现因查封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子珍所有的以安凤怀名义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业房一套予以续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