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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欧某甲与欧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甲,欧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1017号原告:欧某甲,男,194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言修,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甲与被告欧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大月 百度搜索“”